1分钟人社
不安排工作、不让打卡,
又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
2019年10月13日,何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工作地点在该公司经营的生鲜超市门店,工种为猪肉师傅。2021年9月25日起,何某所工作门店店长未为其排班安排工作,同年9月27日中午11点,何某发现自己不能打卡上班,于是向璧山区公安局报警。同日,该公司向何某发出《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旷工和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辞退他。接着,何某向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解除何某的行为程序违法且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何某赔偿金。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璧山区 人民法院
公司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无故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上游新闻
责 编:蔡 静
主 编:罗再芳
总值班:严一格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News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