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绿色青浦
市发展改革委介绍,根据价格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与《上海市定价目录》表述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定价听证规定、适当缩小听证范围、新增公办教育学费听证要求、增加听证项目的兜底条款等。修订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5月27日。详见↓
实行定价听证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政策文件于2018年制定印发,并于当年8月10日起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听证目录规定,相继组织了居民水价、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费等听证会。该目录将于2023年8月9日到期。
根据价格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将对《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上海市定价目录》表述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定价听证规定、适当缩小听证范围、新增公办教育学费听证要求、增加听证项目的兜底条款等。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与《上海市定价目录》表述相衔接
将第2项燃气的听证范围修订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将第8项有线电视的听证范围修订为“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将第9项景区的听证范围修订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纳入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
主要考虑是:2022年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对有关项目的定价范围及表述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听证范围表述将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
进一步完善定价听证规定
在说明中新增关于“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依据经定价听证且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的表述。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加快建立价格形成机制。2019年,我委印发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上述规定。因此,拟在说明中增加相应规定。
适当缩小听证范围
删除第5项城市客运交通的听证范围中关于“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多功能无障碍出租车除外)”的表述。
主要考虑是:从发展战略上看,本市坚持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优先发展,大力支持轨道交通、中运量公交和高品质公交专用道建设,保障公交、慢行路权优先,合理布局非机动车停放空间。
从不同出行方式占比上看,根据《上海市交通行业发展报告(2022)》,2021年本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轮渡)日均客运量1398.8万人次,同期巡游出租汽车日均客运量99.5万人次,仅为公共交通的7.1%,服务人次数相对较少。
从出租汽车细分领域来看,既有巡游出租汽车又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而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市场份额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两者已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
此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经营企业调整运价更为灵活、频繁,消费者业已接受了这一运价变化。鉴于上述因素,拟适当缩小听证范围,不再将巡游车运价纳入听证。
新增公办教育学费听证要求
将第7项教育的听证范围由原来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修订为“公办学历教育(高等院校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学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主要考虑是: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并实行听证。同时,也与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有关内容表述保持一致。
增加听证项目的兜底条款
在说明中新增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的表述。
主要考虑是: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三条有关规定增加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