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律师关注点稍有不同,站在当事人角度—-1+1你想等于几。1.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丧失。众安从知道题主含前列腺炎的体检报告到拒赔,是否超过三十日?或说现在已经超过三十日也只是打来电话未出具书面的解约通知,那就更好了。
2.关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影响承保。是否能承保和是否能够进行电子投保并不是一回事,全选“是”才能投保是技术原因造成的。事实上,如进行人工核保,前列腺炎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也不至于加费。换句话说,如果该产品可能出现智能核保和线下核保,那么不具备电投资格=影响承保的这个说法也就不攻自破。同类产品中,也并不是没有。
3.关于是否询问。前列腺炎包含在告知的“一年内是否有检查异常中”,但其他项目未提及前列腺炎。首先看是否是一年内出现的,据题主所述好像是的。那么再看前列腺炎是如何检查出的,是否包含在列明的项目中,如果不是,则以未询问抗辩。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本条告知包含所有检查那么则符合无限询问,是无效的,等于未询问。
4.下年度是否能够续保是另一个问题。
5.我认为不应该揶揄消费者不诚信、或因缺乏保险购买经验而从什么流氓平台购买导致未如实告知的经历。其一,诚如知乎保险领域知名法官所说,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人能够在健告里全部选否,肯定不诚信,换句话说大家手上那些“如实告知”的单子其实都不诚信,只是没证据而已,法律上的如实从来就指有没有证据。其二,保险公司自己失误,消费者捡了天上掉的馅饼那叫实现合法权利,不叫钻法律的空子。所以一旦诉诸法律,谁拿的出证据、谁合法,谁牛掰。
————————————原文于2017.7.1发布
6.看了题主的其他评论,我编辑下答案以便科普管辖地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3)约定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一般的合同未约定管辖地,那么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保险合同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还多两个管辖地—-标的物所在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如果合同约定管辖,那么约定管辖优先。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了被保险人住所地,但不是说已经由合同约定了由保险人住所地管辖,仍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中约定由保险人住所地管辖,那么这条有什么用?实践中,用处在于如果约定管辖无效时(合同约定管辖地不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则成为无效约定),那么相当于未约定,那么去提管辖权异议,则又回到地域管辖。这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不仅可以原告就被告,还可以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里面选择,所以这时被保险人又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