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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通过并颁布,2019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2018年11月8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公告了电商法执行第一令——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直接以公告形式要求各电商平台直接向海关开放跨境电商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以下是《公告》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原文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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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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