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 7 月 27th, 2024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九, 彭建强等人非法采矿,非法获利125万元。造成农田、河堤毁损的复原工程费用为177.29万元。

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九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九, 彭建强等人非法采矿,非法获利125万元。造成农田、河堤毁损的复原工程费用为177.29万元。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建强等人,在2014年致2017年期间,采用毁损河堤、农用地等方式,多次非法采沙。期间,当地主管局几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均未理睬。案发止,共非法采矿获利125万元。造成农田、河堤毁损的复原工程费用为177.29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彭建强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建强等人徒刑(有期)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二. 该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彭建强等人、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为逃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入伙,长期非法开采沙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判决,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震慑犯罪,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 相关法律

1.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 刑法规定:触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有期),并处罚金。

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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