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7 月 9th, 2025

  有一种“网红桥”叫摇摆桥或晃桥,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桥上站立不稳的游客将被“甩”至桥下。这一项目虽然好玩,却也藏着安全隐患。

  日前,西昌市的陈女士到西昌某网红打卡点玩耍,结果从“网红桥”跌落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陈女士将“网红桥”所在的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元。

↑资料图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而陈女士年近5旬,知悉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因盲目自信、漠视风险、挑战自我,而造成其自身跌落受伤,也应自负40%的责任。最终,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陈女士7万余元。

  3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网红打卡点已经多次出现类似事件,从已判决的三起案例看,法院均判该公司承担60%的民事责任,消费者自身承担40%的责任。

  事发:

  打卡“网红桥”跌落

  游客身上多处骨折

  2021年5月3日,陈女士与丈夫、朋友一行10人相约,到西昌市某乡镇的网红打卡点玩耍。花钱购票后,陈女士几人便在游乐场开始了游玩之旅。玩耍途中,几人看到不少游客在“网红桥”上左右摇摆,玩得很开心,陈女士等人也跃跃欲试。

  “进入游乐场后,音乐声音超级大,也没有管理人员引导及安全提示。”陈女士称,在“网红桥”游玩时,因为人多晃荡,她两次从桥上跌落,现场没有做任何提醒。第一次跌倒后,陈女士感觉并没有大问题,便再次踏上了桥。

  但是,由于晃荡太厉害,陈女士第二次从桥上跌落。第二次摔下时,她感到左腿剧烈疼痛无法起身,现场工作人员看见后,给她喷了云南白药并贴上膏药,并告诉她,“回去观察一下,如果有问题随时可以联系我们。”

  稍后,陈女士的丈夫将她背到旁边坐下,吃了中午饭回到西昌城里,在家观察了两天。这期间陈女士的伤势却越来越重,脚部肿胀如碗,实在忍不下去,遂到医院检查治疗。后经医院诊断,陈女士左腓骨远端骨折,左内、后踝骨骨折,韧带损伤等。

  纠纷:

  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起诉索赔15万余元

  陈女士表示,她住院治疗13天后才出院,住院医疗费花了2.3万余元,但该游乐场所在的西昌某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只支付了6800元。后经西昌市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女士的损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游乐场存在安全隐患,才造成我受伤致残,游乐场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于是,陈女士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但是对方不同意赔偿。2022年5月,陈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她各类费用15万余元。

  该公司负责人辩称,当时自己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有消费者受伤的情况,也没有人告知。根据陈女士的陈述及提供的病情诊断证明,她是在事发后第三天才就医,所以其伤情不应当是5月3日发生的。

  该负责人还称,5月6日陈女士委托两个代理人找到自己,要求赔偿10000元,当时正处于劳动节假期生意很好,为了避免不良影响,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以6800金额一次性了结,该协议合法有效,刘某认为陈女士不应再来起诉自己,所以应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

  公司承担60%的责任

  赔偿7万余元

  法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该公司虽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合规经营,但未能充分考虑“网红桥”除了具有娱乐性外,还会使平衡力和协调性较差的参与者从桥上跌落,并可能会对其造成一定的伤害等具体特点。对陈女士发生从桥面上跌下并可能受伤持放任心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对陈女士因受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在年近5旬,自身的体力、平衡力均有所下降,对“网红桥”游乐活动的娱乐性、刺激性有可能跌下受伤的安全风险心知肚明,在知晓自身体能素质的前提下购票进入参与“网红桥”游乐活动,因盲目自信,漠视风险,挑战自我,而造成其自身跌落受伤,因此其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法院酌定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陈女士承担40%的责任。因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7万余元。

  背后:

  该网红打卡点多次发生类似事件

  法院均判经营者部分担责

  3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网红打卡点不止一次出现类似事件。

  2021年2月16日,47岁的王女士与家人一行5人到该网红打卡点游玩,在荡桥上游玩时,因为人多晃荡,她从荡桥上被荡下,跌倒在安全气垫上。当时,王女士就感觉到左腿无法起身,腿疼,之后她被家人送到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王女士身上多处骨折,住院176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她所受伤害达到十级伤残。因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她向西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22万余元。经法院审理,酌定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王女士承担4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女士7.6万余元。

  2021年7月23日,42岁的徐女士与几位朋友一起在该网红打卡点游玩,在荡桥上游玩时,因为人多晃荡,她从荡桥上被荡下,跌倒在安全气垫上。当时,王女士感觉到颈部疼痛,无法起身。随后,她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徐女士枢椎骨折伴脱位等,住院21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徐女士的损伤属九级伤残。出院后,因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徐女士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2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酌定该公司承担60%的责任,徐女士承担4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徐女士9万余元。

  解读:

  网红设施打卡需谨慎

  此类事件应考虑各方的过错责任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者参与活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具体包括:安全警示、风险管理、监督组织等法定义务。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说,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出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责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红设施打卡需谨慎。”张天鸿还提醒,进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人群,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内容来源丨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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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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