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保障药品的生产、流通安全、稳定药价。但是,现行医疗体制造成了医药行业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进而引发虚开风险。小编将通过《中国税务报》所披露出的一则案例,为大家分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企影响以及电子化管理将暴露药企虚开风险。
案例详情
根据举报线索,税务机关对太原市A医药企业展开调查。调查时发现,其ERP系统内没有记录检查期内的购销存数据,经询问得知A企业在审计结束后破坏了该系统。稽查人员转而将受票方B企业的ERP物流系统与A企业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相比对,发现药物品名部分相符,部分不符。选取双方经销的同批次同类药品抽样比对,稽查人员发现A企业从厂家购进药品后,将部分以略高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企业,却以高于进价5倍至6倍的价格销售给B企业,经B企业销售给医院。
税警联合对48家上游企业外调显示,A企业与上游企业均签有合同、并有支付货款、购进货物等账面记录。A、B企业相关人员口供亦相互印证。由此,稽查人员初步断定,A、B两企业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但开具了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按照B企业的要求,以高出进价2倍至6倍以上的价格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金额10%至12%的开票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回流到B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部门据此认为,A企业涉嫌为他人开具了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侦破的关键在于两家药企的购销存管理系统。即便开票方有意篡改或者销毁数据,办案机关仍然有技术手段恢复被篡改或者被销毁的数据。同时,受票方的购销存管理系统也是逆向侦查的突破口,双方的购销数据不能对应,亦将成为指控开票方、受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者开票不实的重要证据。
2016年7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新GSP规范)实施,对药企贸易活动监管更加严格。新GSP规范力图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辅助,全方位把控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以确保药品质量。
新GSP规范实施后,市面出现大批符合其要求的药品购销存管理软件,较为知名的有SAPERP系统、WiseERP系统、千方百剂ERP系统、药销易ERP系统、本草纲目ERP系统等等。这些系统通过科学化的信息技术的实施应用,理顺企业人、财、物、产、供、销各环节,可以实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集成与控制,全面提升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综合竞争力。
在实施电子化管理后,新GSP规范进一步要求药企建立信息完备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广大药企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购销存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的同时,避免在财务软件系统、ERP管理系统上钻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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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资料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医药经济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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