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动电商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贡井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商电发2021191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融入四川电商营商高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贡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贡井区产业发展规划,诚信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在贡井区域内从事电商业务、运营,且税收解缴关系在贡井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市场主体,以及相关协会、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市场主体。
一、支持发展电商企业
1.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除主辅分离、微商外)实现年网络销售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给予年网络销额1%的奖励;实现年网络销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网络销售额1.5%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区级贡献部分且不超过50万元/户/年。
2.对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已纳入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库的市场主体,年网络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20%,且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发展电商园区(基地)
1.在贡井区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园区(基地)的企业,投入运营当年园区(基地)入驻经营主体达到10家以上或者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贡井区开设综合性电商园区(基地)的企业,园区(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区商务局认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每年补贴其在贡井区域内的园区(基地)租赁用房租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户/年。园区(基地)应当设备设施齐全,综合性功能应同时包括电商类培训、直播、策划以及特色产品展示等。
3.园区(基地)内每新培育1户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园区(基地)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入驻园区(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商平台短视频方式开展经区商务局指定的特色产品、景区景点、餐饮美食等推广代言。通过企业号每推广一条短视频,给予2000元的奖励;通过个人号每推广一条短视频,给予1000元的奖励。此条款全区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年。
三、支持创建示范单位
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电商企业被政府机构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电商园区(基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培育电商人才
1.网络达人通过直播短视频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单个ID账号实现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ID账号实现年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参加电商类活动获政府机构表彰、表扬、称号的个人,按国家级2万元/人、省部级1万元/人、市级5000元/人、区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成立行业协会
对依法注册成立且经区商务局备案的电商行业协会,成立当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成立次年起,经区商务局认定在正常开展活动的,给予2万元/年的经费补助。
六、支持举办电商类活动
电商企业(机构)筹办全区性专题培训会、技能大赛、电商节等电商类活动(有偿商务活动除外),活动举办前经区商务局审核认定的,按总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场。
七、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相关进出口数据纳入贡井区核算的,进出口额每达到10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户/年。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出台,必将完善贡井区电子商务生态圈,推动电商全产业链发展,为贡井区的发展注入强劲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