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费减全称“专利费用减缴”,是国家为了发展专利技术、助力科技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而推行的一项专利费用优惠政策。
符合政策要求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相应材料,请求减缴专利申请相关费用。
费减减免的项目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收费的70%。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的个人;
01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0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03专利费减备案需要每年办理。
一、本年度的专利费减备案,全年皆可办理:
费减备案申请后,经审批合格,费减备案有效期从申请次日——本年度的12月31日。
在有效期内:
(1)申请人名下所有新申请的专利都可享受费减优惠。
(2)申请人未办理费减的已有专利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
(3)新申请的专利只有在当年办理过费减备案后,才可以享受费减(先费减备案审批通过,再申请专利)。
二、如下一年度不再办理费减备案,所有已经办理过费减请求的专利依旧可以继续享受费减。但下一年度新申请案件则不能再享受费减。
三、当年度10月1日起,可以办理下一年度的专利费减备案:
费减备案审批合格后,有效期为:下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
专利费减所需材料
①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封面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新成立企业提供无纳税说明(加盖公章)
个人有工作单位:必须由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无工作单位:
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③申请人为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例如,从身份证上的信息看,明显为学生身份的。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审核标准参照企业办理费减的标准执行。不单独纳税的分公司可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分公司纳税的情况。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部队单位对于部队单位,允许其自己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部队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的,也可由本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中应体现“单位名称”和“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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