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奇怪之处在于:稽查局先后作出两次处罚决定,第一次罚款14.72万元,第二次处罚3.98万元;而纳税人在补缴增值税及附加3.56万元后,未缴企业所得税和罚款共5.47万元,在第二次处罚前莫名其妙选择了跑路。
2024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二则送达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对温州CH进出口有限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对其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4〕91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4〕76号)。(“两书”内容较长,全文附在最后)


一、基本案情
(一)第一次处理、处罚决定
CH公司2021~2022年234.77万美元(人民币1495.83万元),其中53.28万美元(人民币339.52万元)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3.57万元、企业所得税14.92万元,合计18.49万元。
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将CH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税(费)款14.89万元,并处80%罚款14.72万元。
(二)第二次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CH公司2021~2022年234.77万美元(人民币1495.83万元),其中53.28万美元(人民币339.52万元)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3.57万元、企业所得税1.49万元,合计5.06万元。
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将CH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追缴税(费)款5.06万元,并处80%罚款3.98万元。
二、案件过程
(一)源起:税务风险
2023年,税务机关发现CH公司申报的免(退)税收入中部分属于不免(退)税商品,遂由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状元税务分局对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温龙税状通〔2023〕2043号),要求申报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但CH公司一直未申报补缴,因此状元分局将CH公司逃避纳税情况(包括《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移交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发展:立案稽查
2024年4月,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CH公司2021~2022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CH公司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
2024年6月7日,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第一次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4〕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4〕48 号),决定追缴税(费)款18.49万元,并处80%罚款14.72万元。
(三)推测:税企争议
2024年6月14日,CH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4〕64号)要求,申报并补缴了增值税及附加3.56万元。但对于企业所得税14.92万元以及罚款14.72万元,CH公司未申报缴纳。
老马推测,原因可能在于CH公司并不认可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由企业所得税造成的相应罚款。
经与第二稽查局沟通无果,面对剩余29.65万未缴税款和罚款负担,注册资本仅10万元、实缴资本仅0元的CH公司最终选择了跑路。
(四)失联:并非终局
第二稽查局可能也已认识到企业所得税处理欠妥,因此作出了第二次《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4〕9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4〕76 号),将企业所得税由按核定征收追缴14.92万元更改为1.49万元。
2024年8月7日,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4〕58号),此时CH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因此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

三、案件分析
根据第二次《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4〕91号)显示,第二稽查局将企业所得税按取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额为14,924.65元。
根据第一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4〕48 号)罚款额39,773.88元,倒推计算出第一次核定企业所得额追缴税额为149,246.56元,恰好是第一次的10倍。
如果两次均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假设应税收入额不变,第一次核定应税所得率应为40%,而遍观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最高就是30%,从来没有高达40%的应税所得率。
因此老马推测,应该是计税收入额有所调整,或者同时调整了应税收入额和应税所得率。
走逃失联并非税务解决问题之道。如果CH公司看到第二稽查局的三次公告,应该不会为区区5.47万元(即使加上滞纳金应该也就6万元左右)而选择跑路吧。
附:“两书”主要内容
《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4〕91号)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发生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其中2021年12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1828064.02美元、2022年1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519607.45美元,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换算换成人民币后合计14958271.93元。根据龙湾区税务局提供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显示,你单位上述收入中部分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合计金额532831.37美元,分别换算成人民币后合计3395230.93元,应追缴增值税。该部分收入经龙湾区税务局通知申报(《税务事项通知书》(温龙税状通〔2023〕2043号)),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上述涉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构成为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规定,追缴增值税合计33616.15元,其中2021年10月-12月24435.21元、2022年1月-3月9180.94元。
鉴于春海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申报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24434.65元、2022年度第一季度增值税9180.9元,已申报部分不再追缴,仍需追缴2021年10月-12月增值税0.56元、2022年1月-3月增值税0.0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76.56元,其中2021年10月-12月855.23元、2022年1月-3月321.33元。
鉴于春海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申报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5.21元、2022年度第一季度增值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3元,已申报部分不再追缴,仍需追缴2021年10月-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0.0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合计504.24元。
鉴于春海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申报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附加的教育费附加366.52元、2022年度第一季度增值税附加的教育费附加137.71元,已申报部分不再追缴,仍需追缴2021年10月-12月教育费附加0.01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36.16元。
鉴于春海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申报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附加的地方教育附加244.34元、2022年度第一季度增值税附加的地方教育附加91.81元,已申报部分不再追缴,仍需追缴2021年10月-12月地方教育附加0.01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规定。
经查询金三系统,春海公司所属行业为贸易代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15%”,本案取4%应税所得率为核定率,追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4924.65元,其中2021年度11619.05元、2022年度3305.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4〕7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期间发生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其中2021年12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1828064.02美元、2022年1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519607.45美元,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换算换成人民币后合计14958271.93元。根据龙湾区税务局提供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显示,你单位上述收入中部分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合计金额532831.37美元,分别换算成人民币后合计3395230.93元,应追缴增值税。该部分收入经龙湾区税务局通知申报(《税务事项通知书》(温龙税状通〔2023〕2043号)),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上述涉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构成为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案源材料。
3.《询问(调查)笔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4.报关单、《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等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决定对上述少缴税款处80%罚款,合计39773.8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773.8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4〕48号)

来源:信用中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