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5 月 23rd, 2025

(来源:扎鲁特旗食品药品监管)

原标题:知识产权基本常识与综合服务篇

1、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公开的信息等。可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通过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文学产权(著作权与相关权),包括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绘图、绘画、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也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

(一)客体的无形性。也称非物质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

(二)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

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

(三)地域性。也称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四)时间性。一般而言,依据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即进入公有领域。

(五)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和双重内容。

4、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新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智投资。我国已于2001 年 12 月 1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可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5、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来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采取行政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是指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来寻求对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

6、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在性质、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等方面截然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而司法保护则是由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时启动的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但可能会牺牲公平;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合理,程序完善、复杂,因此往往导致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三)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得不到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除此之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保护措施力度、法律依据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7、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8、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2004 年,国务院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共有 17 个,分别是: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6 号)规定,国家保护知识产

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

(二)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三)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10、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供稿:迎 春

编辑:陈福贵

审核:王佳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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