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中,难免发生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那么如何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效保护自己?又该如何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呢?
下面随小编一起看看《民法典》中是怎么规定的吧。
-智慧情景问答-

问:小王接受公司指派为用户小张提供维修电器服务,维修过程中不慎误伤小张,小张可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
应当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问:
小王有无责任?
答:如小王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公司可以在向小张承担侵权责任后,向小王追偿。

问:小张受伤后聘请保姆白云照顾自己,白云在打扫卫生时打碎了镜子,在将镜子碎片转移至室外垃圾桶的过程中乘坐电梯,期间镜子碎片划伤了邻居黑土,黑土应当向谁索赔?
答:
应向小张索赔,小张系接受白云劳务的一方。
问:
白云是否承担责任?
答:如白云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小张可以在向黑土承担侵权责任后,向白云追偿。

问:如在上述情况下白云也受伤了,此时白云是否能够向小张要求赔偿?
答:需要区分双方存在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