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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的定位,
引领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
作者: 邓恒 北方工业大学
葛畅 池州学院

本文原载于《创意世界》杂志202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知识产权专业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全国的专利代理师从业人员、知识产权师是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人才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的关键支撑力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21 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那么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机制该如何完善?职称评审作为人才评价和管理的“指挥棒”,又该如何激发知识产权人才的巨大潜能?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的
知识技能塑造与职业出路
知识产权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知识产权人才是复合型人才,然而知识产权人才长期缺乏规范的行业资格评定标准,对于人才的职业发展非常不利。2019年6月17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在经济专业职称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这一举措填补了知识产权职称设置方面的空白、发挥了提高知识产权人才职业认同感、稳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凝聚知识产权人才智慧的作用。同时,《意见》将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作为经济专业职称的一种,除正高级职称外,应试者均需通过《经济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的考核,考察内容可概括为“经济+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服务于科技创新,需要具备多样化的知识技能,一方面,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熟悉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够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服务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还应熟悉科技创新所涉的理工类、经管类等多学科知识,能够理解技术类知识产权成果的原理或构造、胜任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知识产权职称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水平、业绩等进行的评议和认定,是知识产权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拓宽了知识产权人才的职业路径,对于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推动
知识产权学科走深走实
知识产权学科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水平评价类考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评价方式之一,两者共同为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基础而服务。不容忽略的是,二者也存在一定区别:第一,前者是一种培养机制,聚焦于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和过程管理;而后者是一种评价机制,是对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水平进行的一种认定;第二,它们的主管机构也不同,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主要由教育部负责,而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作为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统一部署;第三,知识产权学科被纳入法学大类,除法学课程外还要求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等专业知识,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属于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的一种,要求应试者掌握经济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不难看出,两者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要求,而对于经济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考察有所不同。此外,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人才培养在前,人才评价在后,即知识产权学科培养人才在先,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评价人才在后。因此,可以建立以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走深走实。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学科的课程设置上努力覆盖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考试内容,侧重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学习与实务技能培训,强调实践技能和理论能力的结合;另一方面,应适当调整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考试内容,使其与社会公众、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更加契合,突出应用型、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导向,引导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于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赋能
专利代理师职业化发展
知识产权人才根据从事业务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技术类和非技术类,其中专利代理工作和科学技术息息相关。《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11条规定,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为前提。也就是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只有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才有机会独立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同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中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的考核内容存在一定重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资格,并无级别之分,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结果分为初、中、副高、正高四个级别,通过考试并且符合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才能被授予对应的职称。所以,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应试者是否具有从事专利代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还需在此基础上对水平的高低进行评价,并授予不同级别的职称。简言之,前者主要考察相关知识技能的有无,而后者还需要判断知识技能水平的高低。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与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和考核内容上的重合性,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打通两类人才评价机制,从而打破职称评审界限,避免重复评价。同时,应通过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畅通知识产权人才跨界流动的渠道,专利代理师与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两者各自适用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单位,专利代理师与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联合机制的建立可以使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有机会在不同工作单位、岗位上跨界流动,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激发其工作热情,促进专利代理人才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引领
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
如前所述,不同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方向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和不同规章制度调整,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分而治之、互不兼容的状况。因此,借助知识产权职称评审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蕴含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激发知识产权人才创新活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从业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可通过学历教育和职称评审的有效对接发挥职称评审的引领作用,借助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与学历教育的衔接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人才队伍;其次,可通过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破解知识产权人才在发展道路上的困境,知识产权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可以概括为:知识产权师职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类,知识产权师职称与其他发展路径的融合将拓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发展空间,使其在职业方向的选择上拥有更多自主权;最后,可通过知识产权职称评审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资源,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使人才培养能够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需求。为此,在实践方面,一方面应当明确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知识产权人才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另一方面可以推动知识产权初级、中级职称与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结合,在考察内容方面使两者更加趋于一致,在报名资格方面也可适当放宽。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激发各类知识产权人才的创新活力,是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良好开局的重要保障。以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引领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不但能解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职业发展上的瓶颈问题,还能打破知识产权人才在不同体制、机制中跨界流动的壁垒,从而厚植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的土壤,为知识产权新生力量创造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编辑: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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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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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创意世界》杂志202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知识产权专业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全国的专利代理师从业人员、知识产权师是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人才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的关键支撑力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21 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那么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机制该如何完善?职称评审作为人才评价和管理的“指挥棒”,又该如何激发知识产权人才的巨大潜能?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的
知识技能塑造与职业出路
知识产权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知识产权人才是复合型人才,然而知识产权人才长期缺乏规范的行业资格评定标准,对于人才的职业发展非常不利。2019年6月17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在经济专业职称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这一举措填补了知识产权职称设置方面的空白、发挥了提高知识产权人才职业认同感、稳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凝聚知识产权人才智慧的作用。同时,《意见》将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作为经济专业职称的一种,除正高级职称外,应试者均需通过《经济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的考核,考察内容可概括为“经济+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服务于科技创新,需要具备多样化的知识技能,一方面,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熟悉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够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服务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还应熟悉科技创新所涉的理工类、经管类等多学科知识,能够理解技术类知识产权成果的原理或构造、胜任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知识产权职称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水平、业绩等进行的评议和认定,是知识产权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拓宽了知识产权人才的职业路径,对于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推动
知识产权学科走深走实
知识产权学科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水平评价类考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评价方式之一,两者共同为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基础而服务。不容忽略的是,二者也存在一定区别:第一,前者是一种培养机制,聚焦于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和过程管理;而后者是一种评价机制,是对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水平进行的一种认定;第二,它们的主管机构也不同,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主要由教育部负责,而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作为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统一部署;第三,知识产权学科被纳入法学大类,除法学课程外还要求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等专业知识,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属于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的一种,要求应试者掌握经济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不难看出,两者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要求,而对于经济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考察有所不同。此外,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人才培养在前,人才评价在后,即知识产权学科培养人才在先,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评价人才在后。因此,可以建立以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走深走实。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学科的课程设置上努力覆盖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考试内容,侧重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学习与实务技能培训,强调实践技能和理论能力的结合;另一方面,应适当调整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考试内容,使其与社会公众、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更加契合,突出应用型、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导向,引导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于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赋能
专利代理师职业化发展
知识产权人才根据从事业务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技术类和非技术类,其中专利代理工作和科学技术息息相关。《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11条规定,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为前提。也就是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只有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才有机会独立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同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中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的考核内容存在一定重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资格,并无级别之分,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结果分为初、中、副高、正高四个级别,通过考试并且符合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才能被授予对应的职称。所以,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应试者是否具有从事专利代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而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还需在此基础上对水平的高低进行评价,并授予不同级别的职称。简言之,前者主要考察相关知识技能的有无,而后者还需要判断知识技能水平的高低。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与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和考核内容上的重合性,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打通两类人才评价机制,从而打破职称评审界限,避免重复评价。同时,应通过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畅通知识产权人才跨界流动的渠道,专利代理师与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两者各自适用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单位,专利代理师与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联合机制的建立可以使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有机会在不同工作单位、岗位上跨界流动,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激发其工作热情,促进专利代理人才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引领
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
如前所述,不同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方向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和不同规章制度调整,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分而治之、互不兼容的状况。因此,借助知识产权职称评审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蕴含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激发知识产权人才创新活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从业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可通过学历教育和职称评审的有效对接发挥职称评审的引领作用,借助知识产权职称评审与学历教育的衔接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人才队伍;其次,可通过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破解知识产权人才在发展道路上的困境,知识产权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可以概括为:知识产权师职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类,知识产权师职称与其他发展路径的融合将拓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发展空间,使其在职业方向的选择上拥有更多自主权;最后,可通过知识产权职称评审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资源,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使人才培养能够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需求。为此,在实践方面,一方面应当明确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知识产权人才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另一方面可以推动知识产权初级、中级职称与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结合,在考察内容方面使两者更加趋于一致,在报名资格方面也可适当放宽。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激发各类知识产权人才的创新活力,是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良好开局的重要保障。以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引领知识产权人才多向融合发展,不但能解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职业发展上的瓶颈问题,还能打破知识产权人才在不同体制、机制中跨界流动的壁垒,从而厚植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的土壤,为知识产权新生力量创造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编辑: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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