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位于深圳,团队集结税法领域专家,专注于企业合规、高净值私人、融资并购、资本市场税务、税务争议解决、国际税务、转让定价与反避税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业合规业务部】
本专栏旨在分享公司合规领域相关文章,我们可提供一般税务咨询;税务健康检查;常年税务顾问;企业内训;商业模式税务筹划;顶层税务架构设计及优化;税收优惠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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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白:dagon-tax
全球零售业维持着连年增长的势头,预计2023年将达到29.7万亿美元,增长19%。
其中电商销售额预计到2023年将进一步增长86%,达到6.5万亿美元,增速远超零售业的总体增速,更远远超过同期线下零售7.9%的增速。
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电商的爆发式发展对国际税收提出了挑战。目前全球对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商税收监管政策各有特点,情况复杂。跨境电商全面税收监管大幕正在开启,全球跨境电商进入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
本文基于国内公司作为运营主体,探讨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应对策略。
一、当前税收征管
近年来,不少电商企业被税务稽查,跨境电商成偷漏税重灾区。



2021年3月,深圳知名大卖泽宝被法国税务局追罚近4000万(VAT)人民币的税金。
2021年9月,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采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的方式为客户代理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128万余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开的《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公告》,从招标文件的技术标中,我们可以看到金税四期未来对于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税收征管的格局。

对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和互联网公开数据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类型、平台规模、纳税总额、成交总金额(GMV)、主流财经智库数据(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研究报告信息)、经营者店铺登记名称、店铺网址、经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登记时间、登记注册类型、经营状态、经营范围、商品服务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等。
通过大数据分析,构建电子商务经营者360°全系标签体系。进行单户画像分析和群体画像分析。全面掌握经营店铺的日常经营数据。
同时,税务局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提高了大数据税收治理水平,加强了与电商平台企业的合作,可以获取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从而借助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逃税问题。
未来国家对于电商产业的税务机关是日趋严格的,未来对于电商平台以及商户的税收监管手段会不断完善,促使电商产业的税务管理趋向规范化。
二、典型风险
一、逃税
实务中,我们遇到一些跨境电商企业,每年上千万的流水,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公司零申报。
电商行业最常见的就是逃避缴纳税款。
2021年12月8日,杭州税务局也成功查获一起跨境电商逃税案。据悉,该企业通过设立内外两套账,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问题,最后被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共计210万元。
2022年1月,深圳华南城某跨境电商公司因为瞒报年收入而遭到审查,被税务局补税罚款。当时,该公司一年的流水为700万,以0收入向税务局申报。
二、税前扣除不合规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种类繁杂,很多企业可能出于成本考虑,采购“未税”货物,或商品来自个人,经常存在无法取得采购发票的情形。给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通过享受《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和《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来应对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具体政策详见本文最后一部分《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统一按最低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
案例:某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假设490万的年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4%, 企业所得税税负:
1、 490*4%*25%*20%=0.98万
2、 0.98÷490=0.2%
算下来真实税负仅有0.2%
需要提醒的是,一般纳税人是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所以,暂时不适用核定征收。
三、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具体政策详见本文最后一部分《附: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适用政策
条 件
退税
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退税: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免税
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如果不能取得报关单,或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免税: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征税
1.财税2012年39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出口,如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一般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如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未取得增值税发票,货物出口后按税局要求视同内销征税。
四、刷单
在电商领域还有另一个“灰色地带”也与上述逃税问题产生关联——刷单。为了获得更高的权重,为了排名更靠前,刷单其实一直以来就是业内的潜规则,只不过近几年平台管理越来越严格。但是税务机关拉出所有营收大数据后,刷单带来的税务问题也随之浮现。
刷单行为原则上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交易。
今年8月,湛江某电商企业隐匿收入偷税被查,税务机关主动剔除1千万“刷单”收入。
但很多企业没有证据举证,被税务机关要求对这部分收入缴税,实在是有苦说不出,因为刷单行为在平台是不允许的,企业也很难去证明,左右为难。
例如,石家庄《关于开展互联网涉税风险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如果电商存在“刷单”的销售数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刷单”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刷单”成本、购买物流数据的成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刷单”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电商企业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在实操中,“刷单”证据很难很难做到。
我们提请广大电商企业关注刷单的违法性与危害。尤其是如果企业没有能够留存刷单相关的凭证、资料,不能证实相关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就存在被认定为企业收入,并调增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的可能。
五、走私
实务中,我们遇到一些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货物,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被告单位A公司从香港承揽货物后,向海关推送虚假三单,委托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货物进口,共计偷逃税款7000余万元。最终,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2年7月,广州八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明确提出:
跨境电商平台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禁止“推单”】 虚假上架商品、自行或协助他人将非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订单信息导入跨境电商平台并伪造成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的订单信息向海关推送,或者将其他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导入并向海关推送;(二)【禁止“刷单”】 虚假上架商品、自行或协助他人将需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虚假的个人消费者订单,将大宗货物拆分并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进口……
跨境电商企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禁止“推单”】将通过其他平台或途径销售的商品订单信息导入跨境电商平台并作为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的订单信息向海关推送;(二)【禁止“刷单”】 通过导入虚假个人消费者订单信息的方式将需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三)【禁止伪报申报要素】在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出口或退货出入境申报时,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海关虚假申报,或向代理人提供虚假信息,伪报商品成交价格、商品税则号、商品名称、商品数量等申报要素……
三、跨境出口通关

1、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针对跨境电商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①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9610报关出口针对的是小体量,比如国际快递发货。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由跨境企业将数据推送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实现退税。
9610报关出口针对的是小体量,也就是俗称的集货模式,比如国际快递发货。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由跨境企业将数据推送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实现退税。
②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③ “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
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目前,国内保税进口分为两种:
1、新政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2、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
为区分,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而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则采用1239代码。
2、B2B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两种模式(9710和9810),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①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包括亚马逊、eBay、速卖通、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以及自建站。商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就适用“9710”。
② 9810(B2B出口海外仓)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也就是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或者自建海外仓都包含在内。
9810模式大都是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实现收款,按照现行政策,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方可申报退税,一般税局建议实现销售且收汇方可申请退税,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出口是中国跨境电商的主战场,也是政府及政策极力呵护与扶持的领域。一般来说,出口时,不同业务模式和发货模式决定了不同的通关模式;不同通关模式下,税务安排和合规要求也往往不一样。
目前,无论以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还是9710、9810申报出口,都能够实现正常报关出口、收汇和退税,1210方式下还可享受“入区即退税”的政策。
然而,不少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习惯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汇到境内个人账户,在收入进个人账户后,也一般不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存在规避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巨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无小事,责任重如山。
许多跨境电商公司因为业务性质,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用于收取境外业务款项。实际上,这种做法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这种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收取境外业务款项,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模式,不仅难以将业务收入从境外汇回境内,还存在被认定为的偷税风险。导致企业收款不合规、付款不合规、国外资金回流国内不合规、物流、报关不合规等。
四、合规应对
很多跨境电商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对于税务问题总是觉得很遥远,认为自己体量不大,但只有等这把火烧到‘家门口’了才会真正感到紧张。
大数据时代,电商企业经营会留下大量数据信息,在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
大数据赋能智慧税务的时代正在来临,税务稽查实现精确执法。从税局下发稽查通知数据来看,准确性非常高,印证了各大电商平台与税务系统的对接或许已经完成,电商数据逐步透明化,合规是大势所趋,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跨境电商是新兴行业,近年来在国家的扶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从稽查案件的来看,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并未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被稽查的跨境电商企业为追逐利益,无视这些政策扶持,通过隐瞒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跨境电商行业企业,要依法合规地处理涉税业务,及时排查企业的涉税风险。
在电商税务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企业未来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被强制合规或主动合规。
“被强制合规”的代价过高,轻则伤筋动骨,重则让多年的经营积累全部付诸东流!
“主动合规”可以提前规划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优化税负,规避税务风险。助力企业长久发展。
希望大家把握住优惠政策红利,提前做好合规改造。规范财务和依法纳税。
附、税收优惠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享受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3)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④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优惠内容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PS:
①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②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4)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5)试点范围包括:浙江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东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福建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长沙高桥大市场、广东佛山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广东中山利和灯博中心、四川成都国际商贸城、辽宁鞍山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办理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享受条件
(1)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办退税:
①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①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②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③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④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⑤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PS:①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②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4)①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②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③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撰文 :财子
排版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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