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数据回顾2023年中国外贸
一文的末尾,我们提到截至2023年海关对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统计数据尚在“测算”层面,并非精确统计。相信对于海关或者任何数据管理者来说这一点也实属无奈,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下,考虑到所谓“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的特点:数据量庞大、跨境电商与普通进出口的界限不绝对、内部分类方式多样,编制出年度跨境电商数据绝非易事。
不过大家也不必过于担心海关总署对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统计数据的有效性。本文根据已公开信息探讨一下自己的看法。
诚然,海关总署并未公布统计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的具体方法和口径。这是造成大家对于其统计数据有效性疑问的主要来源。举例而言,有跨境电商报关经验的朋友都知道,目前中国海关给跨境电商专用的贸易方式有四种,它们的代码是1210、9610、9710、9810。但是中国卖家通过一般贸易(代码0110)出口货物到电商平台的海外仓,显然也应属于跨境电商贸易。但是这一类出口货物,单从海关贸易方式上无法被统计进4种现有的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中,也无法从其他一般贸易货物种进行统计数据的剥离。
再举一例。很多读者都知道,中国海关为跨境电商尤其是B2C的交易建立管理系统并与企业的订单系统建立了对接。理论上来说订单数据真实而直接,还包含了更多电商特有的信息。那么,这种系统订单数据是否是更好的数据来源呢?答案是并不会更好。一方面,订单系统还是存在上文描述过的问题,对于“跨境电商货物”的定义过于严格,首先以一般贸易报关,也就是俗称的“大贸”进行的交易很难进入海关的跨境电商管理系统。再者,订单系统中录入的数据,目前还是以B2C为主,B2B的部分就很难顾及,这点甚至不如上文提到的按照四种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行统计。
除了目前每年官方新闻通稿中,对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和增速叙述,目前可供参考的权威信息并不多。不过巨龙出海还是从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文件一窥通稿中数据的可能来源与大概的统计方式,甚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文件中透露的信息有助于我们理解有关部门的管理思路。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署统发〔2023〕62号) (全文链接:http://fuzhou.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5150686/index.html)- 以下称62号文,和“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调查的通知” (统计函〔2023〕8号)(全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858874/index.html)- 以下称8号文。
汇总两个文件的关键信息,要点如下:
海关以“统计调查”手段补足海关管理系统数据范围过小的缺陷
两个文件都是有关数据统计的通知,文件中规定被列入调查对象的企业需要按照海关规定提交调查表。也就是说相比海关系统中已有的虽精确但有局限的数据,海关对跨境电商交易还采取了调查统计的方法,把较为粗放但覆盖面更全面的信息作为重要的补充。
2. 被列入“跨境电商”的标准非常明确
无论是62号文还是8号文,对跨境电商的标准都是三条:“跨境交易”、“在线订单”、“跨境物流”。
(图1: 节选自8号文)
(图2:节选自62号文)
以上三个标准中,真正能够区分跨境电商交易的和其他普通国际贸易交易,其实是第二个标准“在线订单”。可以说这个确实是“金标准”了,一方面严格定义了“电商”,另一方面又选择了一种海关严格可控的对象。目前无论是何种平台,其交易、支付、仓储与物流数据都是必须与海关系统对接的,而这些数据正是集中体现在每一笔在线订单中。
2. 对“调查对象”的定义基本上覆盖了主流跨境电商企业的群体
在62号文中,调查对象被描述为“主要境内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卖家企业”,而在8号文中,对调查对象的描述则是“2022年度调查的对象为2022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更是明确了在目前阶段,受限于统计手段和成本,过小的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可能暂时不列入调查统计中。不过这些应该对统计结果影响并不大。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如62号文所言,调查对象既有自营的平台企业,又有电商服务企业,不同企业的数据又很难加以校对,那么,是否会出现电商和卖家和电商服务企业提交的数据有重合的部分?如果无法排除这种情况,那么显然在交易总额等数据被高估是难以避免的。
3. 跨境物流关联多个海关系统
据8号文精神,符合“跨境物流”标准的覆盖了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一版系统、H2018通关管理系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一步确认了海关已经具备了收集和管理跨境电商交易物流数据的能力。
(图3,节选自8号文)
4. 调查内容与海关对其他进出口贸易的调查内容基本一致。
据62号文,“主要调查重点调查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值、出口值及贸易伙伴国别(地区)、商品类别、出口货源地、进口目的地等”。以上信息和海关总署网站上对全部进出口贸易的统计月报/年报种类基本一致。因此我们在未来甚至有希望在海关的统计报表中,看到非常翔实的跨境电商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
5. 8号文的4个附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信息
其中,附件3的第2项中,我们可以发现海关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金额信息中,除了通关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出口之外,也要求提供未经该海关管理平台的进出口金额数据,这就能够很好地帮助海关掌握上文中提到的未经海关管理平台交易的哪些数据,当然也包括了一般贸易等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商交易。
又比如,在附件4中,海关已根据历次试点调查问卷整理汇集出一张“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及名称一览表”。我们可以看一下,哪些平台已经明确被海关总署列入统计
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亚马逊Amazon
www.amazon.com
阿里巴巴Alibaba
www.1688.com
www.alibaba.com京东
www.jd.com
虾皮Shopee
shopee.com
易贝eBay
www.ebay.com
速卖通AliExpress
www.aliexpress.com
希音SHEIN
www.shein.com
Wish
www.wish.com
淘宝天猫
www.taobao.com
www.tmall.com来赞达Lazada
www.lazada.com.my
敦煌网DHgate
seller.dhgate.com
独立站
独立站IMCART
独立站Shopify
独立站FunPinPin
独立站ShopBase
独立站雨果网
独立站其他
中国制造网
www.made-in-china.com
考拉海购
www.kaola.com
松鱼云商
www.21wto.com
沃尔玛Walmart
www.walmart.com
有赞
www.youzan.com
TradeFord
www.tradeford.com
可以看到国内电商使用的主流平台几乎都囊括其中,因此,数据是具备广泛性,可以覆盖大多数跨境电商贸易的。
同样在附件4中,还能找到海关统计的主要消费品进口、出口品类名称,这里不一一贴图了,大家可以在原文中详阅。也就是说如果大家在寻找跨境电商的商机,想通过某种商品的贸易总额或者增速来判断哪些出口品类在国外畅销,哪些进口品类在国内爆品多,在未来海关正式发布有关跨境电商的明细月报、年报中,这些信息有很高的可能可以被我们找到。
——如果您的企业有志于成为一家成功的跨境电商,从现在起,您就有必要密切关注海关有关跨境电商的相关统计和文件了。通过本文截至目前为止,海关总署的数据依然是我们能找到的最权威,也是统计方式较为科学,统计时间较为连贯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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