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六, 罗圣桂在禁渔区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六
今介绍的是,2019年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介绍之六, 罗圣桂在禁渔区用禁用的方法捕鱼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 案情简介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罗圣桂,在2019年9月,两次在湖南一国家层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内,采取电捕方式,共捕鱼800公斤。
法庭认为,被告人罗圣桂,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罗圣桂徒刑(有期)七个月。
二. 该案的典型意义
1. 禁渔区,是指法律或以条例、命令、通告等形式划定的,禁止捕捞活动的水域。
2. 禁用的捕捞方式,是指《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3. 本案非法捕捞发生在湖南国家层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重要湿地。近年来,该保护区虽渔民上岸政策全面实施,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本案的判决,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三. 相关法律
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处罚对象是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2. 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期)、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更多文章参阅慈溪律师陈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