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4 月 30th, 2025

申请人委托北京卫智知识产权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相关商品上申请“TOPJOY”澳门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商标顺利进入初审公告,在公告异议期最后一天收到第三方MINISO (Hengqin) (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异议人引证商标为“TOP TOY”,与申请商标仅一字母之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比对:

申请人第N/181625号申请商标:

商标

图样

申请

2021416

申请

类别

及项

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卡、可下载的⼿机游戏软件等游戏软件类商品;以及鼠标、USB  充电器、动画片等。

商标

状态

经异议答辩,目前已成功注册。

异议人第N/180346号引证商标:

商标

图样

申请

2021315

申请

类别

及项

9:冰箱贴;鼠标垫;USB闪存盘;USB线;USB充电器;扬声器音箱;耳机;手机带;手机壳;沙漏。

商标

状态

已注册。

异议人认为,依据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5条第1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视为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仿制注册商标:a)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权;b)两者均用以标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c)图样、名称、图形或读音与注册商标相近,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或具有使人与先前注册之商标相联系之风险,以致消费者只有在细心审查或对比后方可区分),应当驳回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认为,其引证商标“TOP TOY”2021315日提出申请,是基于2020116日在大陆提交的同一申请的优先权,因此不容质疑的享有在先权利;双方商标指明相同类型的产品,产品之间存在近似度;双方商标均是单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从整体上看,申请人和异议人的商标可能不完全相同,但肯定会混淆。此外,异议人认为也应依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条第1c项予以驳回,即申请人意图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不论其是否有此意图,认定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

一、从以下三点论证申请商标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

1、时间线梳理

经查询,引证商标“TOP TOY”是异议人于2020才推出的子品牌。而申请人自2017年公司成立之初,即以“TOPJOY”作为其企业名称的英文名称公开使用及推广,比如,注册了TOPJOY.COM顶级域名作为公司门户网站,并在网站内醒目位置以“TOPJOY”作为公司标记,同时做了知识产权布局,于2017年(41/42类)、2018年(16类),2019年(41类)在国内申请“Topjoy”商标,于2019年在台湾、日本、韩国、澳门申请“TOPJOY”商标(41类),均已获准注册。很明显,申请商标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模仿或复制。

2、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品牌,寄予了申请人专注原创手游,致力于打造精品游戏,并成为受用户喜爱的移动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企业愿景。申请人通过对“TOPJOY”进行的商号性使用及商标性使用,已使“TOPJOY”被众多的消费者和业界所熟悉,业界媒体和平台在报导申请人企业及其产品时,习惯以“TOPJOY”作为指代。申请人的游戏产品在App StoreGoogle Play Store等知名游戏网站广受欢迎。通过谷歌、百度等常用网络搜索引擎以“TOPJOY”作为关键词进行搜寻,所得首页结果大多是指向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关,由此可见,“TOPJOY”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了一一对应关系。

3、特别说明:申请人在澳门已成功注册41“TOPJOY”商标

申请人已于2019年在澳门成功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N/156035,指定保护的服务项目为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厅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1128日截止。该事实间接地证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非近似商标,它们在市场上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假如双方商标本身属于近似的话,商标审查机关并不会允许在后申请的异议人的上述第9类引证商标的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有相同的文字要素“TOP”“OY”,但双方商标在整体的视觉、听觉及概念上却拥有较大区别。

在商标构成要素及组合方式上,申请人的商标由 “TOP”“JOY”组合而成,中间无空隙,整体为横向排列,使用常见的Times New Roman字体;异议人的商标由“TOP” “TOY”组成,整体为竖向排列,使用Arial字体并加粗显示……

由较多字母组成的词汇对公众构成的印象一般会较模糊或记忆较困难,而字母较少的词汇给予公众的印象往往是十分清晰。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都是仅由六个字母组成的简单词汇,并且“TOP” “TOY”“JOY”这三个单词都属于英文中非常常见和常用的词汇,对于组合后呈现的“TOP TOY”“TOPJOY”,消费者都能予以清晰的记忆,相互之间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较低。

在听觉上,双方商标的读音唯一区别之处存在于/tɔɪ//dʒɔɪ/之间。字母「J」与字母「T」作为单词首字母的时候在读音方面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在英文中词首字母往往构成了首个音节或首个音节的主要部分,因此,字母「J」与字母「T」是两商标在发音或拼读上各自不可忽视的构成要素,应当作为双方商标进行比对和区分的要素之一,不能忽略首字母的重要性而仅比较余下的共同部分发音是否相同,因此在整体上双方的商标在拼读或发音上是不同的。

“TOY”“JOY”的概念相去甚远,即便各自在前面加上描述性词汇“TOP”后也是如此。当然,正如前方段落所述,“TOY”“JOY”是常见英文词汇,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他们无需借助专业的词典也知晓这两个词汇的各自含义。

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第9类产品普遍属于新型高科技产品,它的消费群体普遍为年轻、较有知识及对高科技有一定兴趣及认知的游戏玩家,对他们来说,要分辨出双方的上述商标是没有难度的,亦不会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之风险。

三、申请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方面,基于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明材料,可见,申请人没有混淆其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意图,也未作出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基于上文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令消费者产生混淆,故不会影响消费者正确选择两者的产品,所以,即使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及使用,在客观上也不会对异议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中间位置的一个字母之差,且类别相同,产品关联度很高,异议答辩难度极大,不过,凭借卫智与澳门合作律所的通力沟通、详细的案件分析与调查、专业而严密的答辩文书撰写,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商标审查员最终认同了我方答辩意见,核准申请人第N/181625“TOPJOY”商标在澳门注册。

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尤其是易记易诵、意蕴深远又与本行业关联度高的优质商标,更是难得,注册商标的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如遇驳回或阻碍,不要轻言放弃,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力争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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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U 13723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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